言論自由的道德底線
——評美國遭襲事件之六(中)
曹長青
從美國目前發生的新聞和言論受到制約的現象來看,這個制約並不是來自美國政府。當然,任何政府都傾向於控制新聞,但能否控制住才是獨裁政權和民主政府的區別。布什政府在911之後向媒體提出“建議”(包括建議電視不要播發拉登的講話錄像全文,因為講話裡可能有對各地恐怖份子的暗語指示)。但所謂“建議”,就不是“命令”或“規定”,對它可聽可不聽。
布什政府即使下行政命令也難以奏效,因為美國的媒體幾乎都是私營的,不隸屬於政府,媒體可以到法院告政府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該案主要是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而從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媒體和政府打這種官司,政府總是輸的。
在美國這樣的民主憲政制度下,布什政府要想管住媒體,唯一的辦法是制定法律。而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和新聞自由”)等於把這條路堵死了。因此,在美國,政府想限制言論和新聞自由,幾乎是無計可施(如果它想的話)。五角大樓現在能做的就是不給媒體更多戰場消息,現已有26家媒體聯名抗議。
今天人們說哪裡在扼殺新聞和言論自由,主要是指用政府、政權的力量扼殺言論自由。而像美國目前這種來自新聞界本身的批評,來自民間的抗議,不僅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否則當一種“自由”不伴隨“責任”又沒有任何制約力量的話,即使言論也可能變成無法無天的“極權”。
由於“道德底線”和民眾“情感承受力”既不是由政府行政規定,也不是由法律來定義,而是新聞批評界的一種提法,因此它只有和具體事件連到一起時才能體現出涵義。例如,對911恐怖襲擊,如果有媒體說那些平民該死,就是嚴重超過了道德底線。如果記者說見到拉登不報警,採訪第一,也超過了民眾“情感承受能力”。這就是為什麼ABC總裁說他對恐怖襲擊“沒有立場”,全美90%的人要求他辭職。
同樣,如果面對日本軍隊在南京的大屠殺,當時一個中國報紙的主編說對這個事件沒看法,他只管報道,恐怕他的報紙得被憤怒的中國民眾杯葛得無法辦下去,就因為這種冷血超過了人的情感承受力。
新聞界雖然強調“客觀、中立”,但實際上絕對的客觀和中立是不存在的,因為新聞是人採訪的,只要是人,對事情就有自己的觀點、看法和情感;而這些觀點、看法和情感裡,自然包含道德因素。例如,幾年前日本右翼組織想在《紐約時報》做廣告,說南京大屠殺被誇大,但被《紐約時報》拒絕。雖然該報並不負有對廣告內容核實的責任,廣告又是報紙的重要經濟來源,但該報堅持道德底線不可越過。
所謂保護言論自由,是指不應因言論而治罪,叫警察把發表言論者抓起來。言論,即使是錯誤的言論,不受歡迎的言論,也不可以用法律制裁,而應通過批評、譴責、辯論——讓更多的言論流通,(通過民眾的選擇)來淘汰那些錯誤的言論。換句話說,言論只能通過言論來解決,而不可用行政命令和法律制裁。
1992年,紐約市立大學(CUNY)“非裔研究系”主任杰佛里斯教授(Leonard Jeffries)因在校外演講時發表歧視猶太人的言論,被校方撤去主任一職(但仍保留教授職務)。杰佛里斯在曼哈頓聯邦法院告了校方,說他是以言獲罪。這個案子打了兩年,結果教授勝訴,獲賠40萬美元。法院裁決說,杰佛里斯的言論有種族歧視,但校方不應用行政措施來懲罰言論。但《紐約時報》就此發表社論支持大學撤銷杰佛里斯的主任職務,認為發表種族歧視言論的人不適合做行政領導;但如果學校撤銷他的教授職務則是錯誤的。
這位黑人主任雖然勝訴,但卻遭到了另外方式的懲罰,很多學生拒絕聽他的課。這個教授不能指責學生不選他的課是限制他的言論自由。自由是相對的,你有權說和教授身份不相符的話,學生也有權不選你的課。這裡潛在地有對言論的制約關係。
這也像幾年前在加州發生的越南錄像帶店風波一樣。店老板非要堅持在店裡掛胡志明像(法律不可禁止他掛),而那個社區的越南人曾深受越共迫害,對此行為杯葛抗議,最後大家都不去那個店租錄影帶,使那個熱愛獨裁者的店老板生意做不下去。
這種遊戲規則就像兒童玩的一種“象鼠棋”——大象吃獅子,獅吃虎,虎吃狼……依此降項類推,最後是貓吃鼠。而這種棋能夠玩下去,就是因為最小的鼠竟可以吃大象,構成“權力平衡”。這種遊戲規則表明,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任何一種權力都不可以是絕對的,不受任何制約的(包括無冕之王)。任何一種自由都必須伴隨責任。
在中國那種專制社會,當然首先應該要求新聞和言論自由;同時也不可以放棄對新聞專業化和責任的強調。而在美國這種民主、法律制度比較完善、有著高度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恐怕更要注重媒體的責任和自律。
(原載多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