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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是政府
美國 沈寧
一九六六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一條終審裁決:美國各地警方必須尊重被捕嫌犯的所有權力,因為美國實施無罪假設制度,所以只稱嫌疑犯,並不能定為罪人。在法院裁決其有罪之前嫌犯無罪,必須跟所有美國人一樣享有的公民權。警方必須告訴被捕者,他們有權保持沉默,他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要求也必須得到尊重。這條叫做米籣達法規的裁決,已經在美國實施了近四十年。
這條法規的文化基礎,就是尊重美國大憲法的根本核心,要求美國各級政府最大限度保護每個美國公民的權力。美國的主人,是所有的美國百姓,不是任何一級政府官員。當官要為民作主的說法,是封建專制政權的人治觀念。美國政府官員只是美國百姓選舉出來為他們服務的僕人,不是可以騎在百姓頭上的主。美國人堅信,如果缺乏嚴格的法規限制,警察做為專政工具,掌握暴力手段,不可避免會輕易侵犯公民人權,亂施酷刑,搞逼供信,制造冤案錯案假案命案。
我剛搬到科羅拉多州不久,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件,鬧得天翻地覆。那年一晚,農民青年馬提納斯騎著腳踏車,穿過一片空曠的停車場,去往一排低矮的小屋。他沒看到,停車場上站著兩個警察。他們懷疑此地有毒品販出沒,已經盤查過一個人,搞錯了。見到馬提納斯在黑暗中騎車過來,便又擋住查問。馬提納斯下了車,把手舉起來,讓警察們搜身。他的腰裡綁了條皮帶,上面插把長刀,用來切割草莓的。警察摸到那把長刀時,馬提納斯忽然拔腳企圖逃跑。一個警察馬上將他撲倒在地,試圖拿手銬把他銬住。馬提納斯不從,兩個人在地上翻滾起來。那警察一邊搏鬥一邊高呼,此人有刀,此人有刀。另一名警察聽到,拔槍對準馬提納斯射擊。第一槍打中馬提納斯臉部,穿出後腦,第二槍擊中馬提納斯脊椎骨,後來三槍都打在他的腿上。
當兩個警察的上級警官趕到現場,馬提納斯已被銬住,躺在血泊中。警察們叫來急救車,警官與馬提納斯一起登車,手拿錄音機,隨同前往醫院。其後四十五分鐘,該警官一直不停盤問馬提納斯是否企圖搶奪警察佩帶的槍支,因而引起雙方的搏鬥。審訊錄音帶記錄了馬提納斯不斷呼喊傷口疼痛,驚恐自己要死去。而警官恐嚇說:對了,你正在死去,可是你必須告訴我,為什麼你要打警察?你是不是想要殺死警察?直到進了急診手術室,警官仍在繼續盤問,試圖迫使馬提納斯說明發生的事實。
馬提納斯始終沒有承認這項指控,不住大喊我不知道,別問我了。後來他說,他發現警察試圖撲倒他,因而恐慌,想逃開。警官對馬提納斯的哀號和慘叫毫不理會,繼續盤問,最後大量藥物終於使他昏迷過去。再醒過來時,才知道他從此永遠再站不起來,再無法走動,而且雙目失明。他隨即向聯邦法院提出起訴,控告當地警局非法逮捕,使用過度暴力,非人道審訊。其實警官只想在馬提納斯可能死去之前,弄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而且只是盤問而已,既沒有打罵,也沒有用酷刑,甚至沒有碰他一手指頭,我想按照中國標準,根本算不上逼供信,更算不上非法用刑,或者過度使用暴力。
根據美國南北戰爭之後實施的有關法律,任何州政府或者市政府官員包括警察,只要他們違反了美國公民的憲法權力,美國公民有權到聯邦法院提出控告。接到馬提納斯控告的美國聯邦法官,認為馬提納斯一再要求停止訊問,拒絕回答警方問題,警官沒有尊重這一要求,就是違反了馬提納斯的公民權,所以決定開庭辯論此案,那幫警察這下子要倒霉。
我所認識的所有美國人在這一點都非常地清楚,就算只有高中畢業文化水平,一說到政府,他們的看法也一點不含糊。美國人把國家和政府分開得絕對清清楚楚。我在美國二十年,至今還沒有遇到一個美國人,說他不熱愛美國。但也幾乎沒有碰到一個美國人,說他從來不批評美國政府。他們總說:我熱愛美國,但不能完全信任政府。所以他們要規定政府官員的任職期限,要民主選舉,要給美國各級政府套上種種枷鎖,盡量減少其所可能對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傷害。
美國開國元勛詹姆斯.麥迪遜說過: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須要任何政府;如果政府由天使所組成,就無需對政府施以任何外部或內部的控制。設計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體制,最艱鉅的任務是如何使政府受到控制。對美國人來說,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人,聖人,神人,救星,只要他是人,就與我們一樣,具備普通人所有的弱點,其中包括受權力的腐蝕。所以在允許由具有同樣弱點的人組成政府的時候,人民必須設法對其實施控制。政府的好壞程度,實際上取決於人民對政府實施的控制程度。人民對政府控制程度高些,政府就會好些,就是民主政治。人民對政府控制程度低些,政府就差些。人民對政府完全沒有控制,政府就最壞,就是專制獨裁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