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賠償法庭臨時法官審案
帥以宏
幾年前看到律師的雜誌上的廣告,地方法院在徵求律師義工擔任臨時法官(Judge
Pro Tem)。要有五年以上的訴訟經驗以及審理過十件以上的案子。想自己早已超過這些條件,就興匆匆地將報名表填好寄去。不久之後,居然接到通知要我去接受講習訓練。經過兩天的講習之後,拿到結業證書。就等待需要人手的法院的通知了。
不久之後,聖弗南度城市法院的書記來電話,安排我去擔任小額賠償法庭的臨時法官。機會並不多,一年只有三到五個半天。1998年開始,變成格蘭戴爾的城市法院安排我去擔任小額賠償法庭的臨時法官。
在審理小額賠償案件時,常會遇到值得作為前車之鑑的案件。所以,我決定寫下來,供華人參考。
車禍賠償爭執
原告:甲女士。
被告:乙男士及丙公司(乙男士的保險公司)。
甲女士陳述她追訴乙男士及丙公司的理由如下:某日她從街上開入她工作地點的露天停車場時,乙男士從靠進口處的停車位倒車出來,撞到她的車子。她的車子右方被毀損,花了3,000元修理。在修理期間,租車花了300元。但當她向丙公司乙男士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丙公司只願意理賠她的損失的一半。她要求乙男士及丙公司負責她全部的損失。
丙公司的代表陳述說:甲女士進入停車場的開口是出口,而非進口。所以,她是反向而行,並且超速。因此,保險公司認為甲女士亦有過失;並認定其過失為50%。所以只願意理賠甲女士損失的一半。這就是所謂的「與有過失」(Contr
ibutory Negligence)的抗辯。丙公司的代表還提出照片為證。依照片顯示,這停車場的通道很寬,可以並行兩輛車。但在開口處,的確畫上兩個方向朝外的箭頭。乙男士也作證說:他在倒車出停車位之前,曾向後看,確定無來車時,才開始慢慢地倒車。沒想到才倒出三分之一,就撞上了甲女士的車。所以甲女士一定是超速。
我問乙男士:是否看到別人也是用同一個開口進出那停車場?他答:是。我再問他:他本人是否也是用那一個開口進出那停車場?他也答:是。
我的判決是:原告對乙男士勝訴;乙男士應該賠償甲女士全部的損失。原告對丙公司則敗訴。原告對乙男士勝訴的理由是:雖然停車場的開口處的單向兩個箭頭意指出口,而非進口。但包括乙男士本人無人遵守這箭頭的指示。所以,乙男士在倒車時,應該注意另一方向的來車。(若甲女士是在公共街道上反向而行,則另當別論。)又,乙男士只有在倒車前看後方,而不是倒車時看後方。是錯上加錯。至於甲女士是否超速?一則被告沒有專家證人來提供可靠的分析;二則衡其衝撞點(Point
of Impact)及車身的損壞狀況,我無法認定甲女士超速。至於為什麼原告對丙公司的告訴敗訴呢?因為丙公司不是肇事者,所以對甲女士本無任何法律責任。至於丙公司為乙男士對甲女士理賠,是因它與乙男士的保險契約關係。
預拌混凝土卡車壓壞車道
原告:甲建築承包商。
被告:乙預拌混凝土公司。
甲陳述說:甲向乙公司訂購預拌混凝土。乙公司將預拌混凝土送到甲的建築工地。於預拌混凝土卡車倒車上車道的斜坡時,將斜坡壓出一個大洞。甲並且說:依業界的規矩,在將預拌混凝土卡車開上車道之前,卡車司機都會要求屋主或承包商的代表,除了在送貨單上簽收的地方簽字外,還要在送貨單上的放棄請求權條款處簽字。(這條款是要屋主或承包商表示瞭解預拌混凝土卡車特重,有可能損壞車道,並且願意放棄請求權)。但在這張送貨單上,承包商的代表只在簽收的地方簽字。因為甲未在放棄請求權條款處簽字,所以乙公司應為他的損害負責。甲最後說:他將這大洞修好。連工帶料要收費$4,900。但乙公司拒絕付錢。
乙公司的代表陳述說:業界並沒有甲所說的規矩。乙公司的送貨單上所印的放棄請求權條款,是針對一般屋主,而非有專業知識的人如建築承包商。所以,乙公司的卡車司機通常不會要求建築承包商的代表簽署該放棄請求權條款。另外,在送貨單上簽收的地方,也有一個條款說:簽收人明瞭送貨單上所列的所有的條款。乙公司的卡車司機也作證說:那一天是他開預拌混凝土卡車去甲的建築工地。是甲的工人指揮他將卡車開上車道斜坡。在卡車將車道斜坡壓出一個大洞時,還說是他們自己的錯,未將車道斜坡處的土地壓實。
我的判決是:原告敗訴。原告敗訴的理由是:甲是有專業知識的建築承包商。其工人指揮乙公司的卡車司機將卡車開上車道斜坡,甲應自負車道斜坡被損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