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與警察盤問策略
鄧洪
問﹕
因為我駕車沒有汽車保險,兩個多月前我不幸發生一宗車禍,因為害怕警察查出我沒有保險,
我便駕車離開了現場。一個多星期後,警察找上門來,指稱當時有八位証人看到我駕車撞到人,然後離開現場,當時還有人將我的車拍下了照片。聽到這些証人及証據,我心里很害怕,心想警察可能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便向警察認罪。
誰知道後來在法院時才發現警察所說的八位証人及我汽車的照片都是根本不存在,當時是警察騙我認罪的。我是否可以用警察騙我認罪的理由,將我自願認罪部份撤消掉?
答﹕在上述情況下,盡管警方使用不誠實的手法來獲取你的認罪証詞,一般法官都會讓你“自願”認罪部份當作証據。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並沒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做法。警察在辦案時很可能會作出許多從寬處理的承諾,但是警察的這些承諾都是空的。因為最後的懲罰決定權是在檢察官、法官及陪審團手上,而並非警察。
美國憲法第五項修正案規定,民眾擁有拒絕提供對自已不利証據的權利,因而所有的認罪(confession)都必須是自願的(voluntary),任何不自願的認罪都是違憲的,而透過違憲手段而獲取到的証據是不能作為呈堂証據的。法律規定警察不能使用暴力,身體或精神上的威脅或其它不當的手段來迫使嫌犯認罪,任何的認罪都必須是自願的。
不過,警方往往會使用下述的一些手法來讓嫌犯“自願”認罪﹕
第一,嫌犯在被扣押期間,心理壓力非常大,許多嫌犯發現監獄的情況很差劣,為討好監警而主動認罪;
第二,警方往往向向嫌犯表示如果嫌犯認罪,嫌犯將會從寬處理,法院認為警方的這種做法不當,但是警員往往會在法庭上否認曾作出此類承諾,而陪審員和法官往往會相信警探;
第三,警方會使用黑臉/白臉的策略,在此計謀中,扮演黑臉的警探會對嫌犯很凶,而扮演白臉的警探則扮作一位大好人,讓嫌犯感覺到這位大好人是會替自已說話的,使嫌犯主動向這位大好人警探認罪,當在法院上發現這位大好人正在“出賣”他時,嫌犯才發現不妙;
第四,一些嫌犯誤以為如果認罪不是用書面寫下來的都不會有大礙,但是法律是允許警探在法庭上提供嫌犯的口頭認罪的;
第五,警探會讓嫌犯感覺到他們已到了窮途末路的處境,例如,警探會聲稱他們有許多証人,嫌犯末通過測謊,或警方掌握到嫌犯犯案時的照片或錄影帶等等,讓嫌犯覺得唯有認罪;
第六,警探會利用嫌犯的內疚心理,強調認了罪就可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在道德上迫使嫌犯認了法律上的罪;
第七,警探有時會向初犯者稱,如果認罪將可以快速結案,許多初犯者信以為真,想早點結案而放案了自已的憲法權利;
第八,警探往往會向嫌犯稱,他們聽了受害者的証詞,現在只想聽一下嫌犯方的說法,將兩方面的說法寫進去,這樣更顯公正,但是結果往往是事與願違,警方所寫進去的東西往往成為定罪的最強証據。
美國的司法體制是建立在一個對抗式的模式上的,任何人在陪審團裁決前都是清白的,任何被指控的人都擁有著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了解了這些權利,才能保証自已獲得到一個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