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二部﹕西藏問題的由來
第八章﹕從平叛民改到文化大革命
1、誰撕毀了《十七條協議》﹖
《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說﹐1954年第一次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十七條協議》承認的西藏的特殊自治地位自然無效。該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十七條協議》無效﹐但中國政府在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把西藏的管理工作直接“兼併入”中國的管理範圍內﹐因而違反了《十七條協議》。
《十七條協議》規定要在西藏成立軍政委員會﹐結果沒有成立﹐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取代。籌委會的主任是達賴喇嘛﹐其51名委員中只有三個漢人﹐其餘均為藏人。1955年中國國務院召開全體會議討論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時﹐達賴喇嘛在會上表示﹕會議提出的事項“在今天的會上經過討論、修正﹐做出決定﹐我們將愉快地擁護”。1956年籌委會成立時達賴喇嘛以主任的身份出席了慶典並致開幕詞、作報告(1)。《十七條協議》規定﹐西藏要改革﹐改革要與西藏領導人協商。成立自治區籌委會就是一項改革﹐並得到了西藏頭號領導人達賴喇嘛的讚同和參與﹐怎能說違反了《十七條協議》呢﹖如果說成立經達賴喇嘛讚同並由他擔任主任的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就是違反《十七條協議》﹐那麼其責任要由達賴喇嘛來負﹐達賴喇嘛首先違反了《十七條協議》。
《以事實說明西藏的真相》又說﹐《十七條協議》規定不強制進行改革﹐所以中國政府在西康和安多(青海省)進行的土改違反了《十七條協議》。正如前一章引用的戈茨坦的話指出的﹐西康與青海不屬於《十七條協議》的範圍。噶廈政府的“外交局”1949年11月4日致英國的求援信也說﹕“中共軍隊已侵犯蘭州、青海和西康等中國省份﹔由於這些省份與西藏接鄰﹐我們已經給中共政府領袖毛澤東先生送去一封官方信件﹐要求他尊重西藏的領土完整。(2)”可見噶廈政府自己在中共進軍西藏前也承認﹐青海與西康不屬於西藏。《十七條協議》的正式標題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既然噶廈政府也承認青海與西康不屬於西藏﹐那麼《十七條協議》當然不適用於青海與西康(包括被中華民國政府劃入西康省的、被十三世達賴喇嘛用武力攻佔的、被解放軍在簽訂《十七條協議》前用武力解放的昌都地區)。所以中共在那裡進行土改﹐雖然不明智、不人道﹐從法律上說並不違反《十七條協議》。
達賴喇嘛在其第一本自傳《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裡說﹕“我們在路上(逃亡路上----引者)聽到中國宣告解散我們的政府﹐我們對此才可以採取一些行動。當然﹐他們沒有權利﹐法定的或者別的﹐來解散我的政府。事實上﹐他們打破了他們在十七條中所至今保持了的唯一的一條﹕即對不改變我的地位的承諾。(3)”這真是天下奇文。《十七條協議》第一條就規定﹐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第二條規定﹐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在達賴喇嘛的縱容下﹐噶廈政府宣佈了“西藏獨立”﹐派藏軍進攻解放軍﹐這意味著噶廈政府即在《十七條協議》上簽了字的西藏地方政府公開撕毀了《十七條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還有必要遵守《十七條協議》嗎﹖達賴喇嘛的指責就好比納粹德國指責蘇聯抵抗德軍入侵違反了《德蘇互不侵犯條約》一樣荒謬。必須指出﹐中國國務院3月28日的命令只是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其職權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由班禪代理籌委會主任﹐因為籌委會主任達賴喇嘛那時已經出逃。但該命令並未廢除達賴喇嘛的名號與職務﹐所以達賴喇嘛說中國政府改變了他的地位也不合事實。事實是他自己棄職出逃﹐自行改變了地位。達賴喇嘛的第二本自傳《流亡中的自在》刪去了這段話﹐可見他自己也認識到此言不妥。
注釋﹕
(1)《中共西藏黨史大事記(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拉薩﹐1995年﹐62頁﹔《當代中國的西藏》(上)﹐當代中國出版社﹐北京﹐1991年﹐214-224頁。
(2)Goldstein,
Melvyn C., The Snow Lion and The Dragon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p.42.
(3)Dalai Lama, My Land
and My People (New York: Potala Publications, 1983): 達賴喇嘛﹐《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陳峰譯﹐香港支持西藏之亞太廣場出版﹐1990年﹐19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