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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五章﹕西藏自古獨立嗎﹖
5、是主權還是宗主權﹖
無獨有偶﹐《天葬》也認為清朝對西藏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它引用1944年英印政府外交部長根據英國百科全書告訴中華民國駐藏辦事處長的話說﹕“對這個詞還很難下定義﹐宗主權的伸縮性很大﹐這要看中央政府對一個地方的權力貫徹到什麼程度。如果全部貫徹了﹐那就是主權﹐不然﹐就是宗主權吧。”然後說﹕“這種經驗性的結論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如果一定要用主權、宗主權的概念判斷清代的中藏關係﹐我同意中國那時對西藏的控制更類似宗主權﹐而缺少主權性質。”因為駐藏大臣屬員少、在藏時間短、與基層絕緣而被架空﹐清朝的章程並未得到完全執行﹐清朝未能完全控制西藏﹐西藏因而維持了實質上的獨立(34)。如果只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官去西藏控制基層社會才算主權﹐那麼這在清代由於技術原因是不可能的﹐在現代由於政治原因也是不可取的。眾所週知﹐美國各州、市、鎮的長官都是本州、市、鎮人民自行選舉的﹐毋需美國總統批准﹐總統也無權任免。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美國的中央政府對五十個州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呢﹖在俄國、烏克蘭、西班牙內部﹐還有許多自治國﹐如俄國的布里亞特共和國、卡梅共和國、韃靼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等﹐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共和國﹐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國。莫非俄、烏、西三國對這些自治國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
國家主權的核心是國防、外交大權﹐美、俄、烏、西等國的中央政府雖然不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國的人事權﹐卻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國的國防、外交大權﹐所以擁有對各州或各自治國的主權。清朝基本上掌握了西藏的國防、外交大權﹐還在某種程度上掌握了西藏的人事大權﹐所以擁有對西藏的主權。至於這些大權由於英國殖民主義侵略而不時打折扣(下文詳述)﹐並不影響清朝的主權﹐否則就變成侵略有理、強者為王了﹐那麼世上還有什麼公理可言﹖
宗主權是西方殖民主義時代的產物﹐今天的國際公法已經廢棄不用。正如上述老殖民主義者、英印政府的外交部長承認的那樣﹐宗主權的定義十分模糊。美國《布萊克法學詞典》對宗主權(suzerain/ty)的定義是﹕“這是一個用以描述強國與屬國之間關係的術語﹐非常含糊﹐沒有明確的定義。(35)”美國《韋伯新國際詞典》的定義是﹕“宗主國在各種程度上控制附屬國的外交﹐但允許後者自理內政。(36)”《美國遺產學院詞典》的定義是﹕“一個國家控制另一個國家的外交﹐但允許後者自理內政。(37)”《美國政府與政治詞典》乾脆沒有“宗主權”和“宗主國”的條目﹐卻有“自治”(autonomy)的條目﹕“少於完全獨立﹐一個大的主權國家內部某一地區擁有某種程度的管理內政的權力。(38)”以上三個宗主權定義﹐第一個等於沒有定義﹐第二、三個大同小異﹐即范普拉赫所說的“保護關係”。然而清朝不僅僅控制了西藏的外交﹐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西藏的內政﹐有以下史實為證。
1705年﹐康熙皇帝下令將不守佛規的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加措解押進京﹐後者次年死於途中。如此嚴厲地處置西藏頭號宗教領袖﹐足見清朝對西藏的內政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1719年與1720年﹐清朝兩次派兵進藏﹐征剿從新疆伊犁侵入西藏的準噶爾蒙古部﹐把西藏從準軍的蹂躪下解救出來(由於清軍擊敗準軍主力﹐頗羅鼐得以奪佔拉薩)。清軍進入拉薩後﹐嚴懲了準軍立的第司(當時西藏最高首領----引者)達孜巴。
1727年﹐西藏又發生首席噶倫阿爾布巴作亂之事。次年﹐清朝派大軍進藏﹐處死阿爾布巴﹐任命頗羅鼐為郡王﹐總管西藏政務。
1750年﹐西藏發生駐藏大臣誘殺郡王珠墨那杰、二大臣又被珠的餘黨殺害的事。次年﹐清朝派員進藏善後﹐並頒佈了前述《西藏善後章程》﹐廢除郡王制﹐把原屬郡王的政治權力交給七世達賴喇嘛﹐正式確立了由達賴喇嘛在駐藏大臣監督下執政的政教合一制。
1792年﹐乾隆皇帝派大軍進藏驅逐尼泊爾侵略軍。次年﹐乾隆頒佈了前述《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又對西藏的內政作了重大改革﹐再次規定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治理西藏。其後西藏的五個達賴喇嘛﹐有三個是按照章程規定的“金瓶掣籤”認定的﹐有兩個是由清朝皇帝批准免予掣籤的。西藏的最高政教領袖都要按清朝皇帝的旨意產生﹐又可以由清朝皇帝革去名號(1904年、1910年兩次革去十三世達賴喇嘛)再次證明了清朝皇帝對西藏內政的至高無上的權威。
1844年﹐道光皇帝將西藏攝政策墨林剝黃充軍黑龍江﹐頒佈《裁禁商上積弊章程》。
1894年﹐十九歲的十三世達賴喇嘛奉光緒皇帝令親政。他當時年輕氣盛﹐渴望有所作為﹐向理藩院與總理衙門請示了十個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1、達賴喇嘛認為1888年第一次抗英戰爭中藏軍之所以屢戰屢敗﹐是因為駐藏大臣一再嚴飭不可用兵﹐致使軍心懈怠。而昇泰(當時的駐藏大臣----引者)議和﹐又一味妥協示弱﹐致使英國人恣意專橫。總理衙門則認為藏人以弱亂強﹐漫無軍紀﹐勢不能支。朝廷權衡利害﹐煞費苦心議和撤軍。事後達賴喇嘛不知自強﹐反稱議和使藏軍懈怠﹐阻撓勝算﹐事非屬實。
2、達賴喇嘛認為錫金應歸藏屬。總理衙門認為﹐錫金在咸豐年間已立約附英﹐英國在此設官、開墾、修路、造橋之初﹐藏人並未力爭﹐今欲收回舊屬﹐徒費口舌而已。
3、達賴喇嘛希望阻止印茶入藏。總理衙門答﹕當初議定俟百貨免稅銷藏五年後﹐方准印茶入藏﹐就是為了抑制印茶。如今期限已到﹐自應依約行事。
4、達賴喇嘛指控駐藏大臣移用藏款。傳聞朝廷撥賞西藏庫銀40萬兩﹐修築藏印戰爭中破損之寺廟﹐但藏方所領銀兩與原數不符。理藩院駁道﹕前駐藏大臣昇泰任內﹐先後撥款12萬多﹐修築靖西內外關卡城垣及各衙署房屋等﹐皆有冊可稽﹐並無撥款40萬兩之事。
5、達賴喇嘛奏報不丹位於藏印交界﹐原與西藏結好﹐請賞給不丹國王爵銜﹐以慰其心。尼泊爾毗連藏地﹐與西藏訂有盟約﹐現該國國王﹐兄弟不和﹐弟已附英﹐請降旨施恩勸勉。總理衙門同意此議﹐但如何羈縻不丹與尼泊爾﹐應飭令駐藏大臣查明辦理。
6、達賴喇嘛控訴英人越境通商不納稅﹐又假冒委員索取稅收。總理衙門辯稱﹐按通商章程規定﹐英人可以自由往返貿易。
7、達賴喇嘛申訴﹕亞東分界通商後﹐昇泰通告全藏﹐英國所販雜貨﹐如係藏內應用之物﹐即准買賣﹐否則停止互市。現在英商所販之品﹐多是槍、刀、火藥、煙酒﹐與藏人民生不合﹐如今又要求印茶銷藏。川茶本有大利﹐原茶稅交庫﹐地稅交藏﹐如讓印茶入藏﹐必打擊川茶﹐且於稅收多所窒礙﹐應一並禁止。總理衙門答﹕印茶入藏是英人力爭之款﹐約中規定開埠後五年印茶始准銷藏﹐就是為了保護川茶。
8、達賴喇嘛懇請清廷將亞東稅收賞給西藏﹐以濟軍糧﹐並請施恩將駐藏大臣直轄的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歸西藏管轄。理藩院駁道﹕近年來西藏添兵設防﹐用款支絀﹐雖是實情﹐但達賴喇嘛席有全藏﹐於務本為農、通商惠工等一切生財致富之道﹐概不講求﹐乃致貧弱不振。如今又欲兼轄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均為藏北蒙古族部落----引者)﹐以為附益﹐真是不識大體。查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歸駐藏大臣管轄﹐是清廷控馭邊陲的部署﹐用意甚遠﹐不可輕易更張。
9、達賴喇嘛又指出﹐西藏兵源充足﹐但器械不足﹐想要製造﹐又無工匠﹐希清廷賞賜大小槍械火藥鉛丸等﹐或派匠赴藏製造。總理衙門答﹕整軍經武﹐必資利器。藏人欲圖自強﹐講求器械製造﹐原所應為。然必俟勘界通商各事辦有端緒後﹐由駐藏大臣察度情形﹐奏明核辦。若遽設更張﹐恐於界務諸事﹐轉多妨礙。
10、達賴喇嘛指控駐藏大臣罔顧西藏情勢﹐要求今後遇有緊要事件﹐准由達賴喇嘛直接奏報理藩院處理﹐並請旨另賞印信。又駐藏大臣處事不公﹐則請朝廷另派京員來藏會辦。理藩院答﹕一切照舊辦理﹐勿庸異議(39)。
以上各條涉及西藏的外交內政軍事經濟各方面﹐從中雖可看出清廷對英國的軟弱態度(也有不得已的苦衷﹐當時英強清弱﹐不讓步不行)﹐卻也證明了﹕清朝對西藏確有主權﹐達賴喇嘛雖然不滿﹐卻只能請示清廷﹐無法擅自行動。而清廷的答復大都要駐藏大臣辦理。
1908年﹐十三世達賴喇嘛覲見慈禧太后、光緒皇帝時﹐不僅下跪﹐而且幾次請求今後有事可越過駐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可見至清朝滅亡前夕﹐他仍承認並拜服清朝對西藏的統治權威。
1906年﹐清朝派欽差大臣張蔭棠進藏﹐大刀闊斧推行“新政”﹐下文詳述。
以上事實說明﹐清朝對西藏的政治制度和最高領袖都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作了有力的、積極的管理。清朝對西藏擁有主權﹐還有什麼疑問嗎﹖
至於《天葬》下大力證明駐藏大臣被架空﹐西藏當局陽奉陰違等事﹐那是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有的。整個民國時代﹐各省軍閥都在陽奉陰違中央政府﹔今天中國的各省當局也在陽奉陰違中央政府﹐我們能說那時和今天的中央政府對各省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嗎﹖西藏那時的自主權再大﹐也未超過美、俄、烏、西的各州和各自治國。如前所述﹐那些國家的中央政府對於各州和各自治國的人事可是連過問都無權過問的呀。根據《奧本海國際法》﹐像美國、俄國、德國、印度這樣的聯邦國家“是若干主權國家的聯合體”﹐“聯邦國家被認為是與它的成員國一起存在的一個真實的國家”﹐“一個聯邦國家在一切方面是各成員國的對外代表﹐以致於在國際關係上﹐各成員國完全不出面。這就是美國的情形﹐所有模仿美國憲法的美洲各聯邦國家憲法﹐也是這樣。在這裡﹐各成員國也是主權者﹐不過這種主權只限於內部事務”(40)。這裡的論述與前述《天葬》所引的“英國百科全書”對主權與宗主權的定義明顯矛盾。“英國百科全書”說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權力“如果全部貫徹了﹐那就是主權﹐不然﹐就是宗主權”。而根據前引美國詞典對宗主權的定義﹐宗主權就是一國管理另一國的外交而不管其內政。《奧本海國際法》卻說﹐美國的中央政府(聯邦政府)雖然只管各州的外交而不管各州的內政、各州在內政上仍是主權國家﹐這中央政府依然是一個“真實的國家”即主權國家(世上還沒有人對此表示異議)。為什么不說美國對各州或某州只有宗主權而沒有主權呢﹖
《天葬》說﹕“至今這麼多中立史學家都認為中國在本世紀五十年代以前對西藏僅擁有宗主權﹐根源就在於上述章程(指《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引者)在西藏遠非全部兌現﹐大部分時間僅停留於名義而已。美國卻相反﹐雖然其佔領夏威夷的時間不長﹐但是它對夏威夷實施了充分的權力﹐它對夏威夷的主權就從無到有﹐並且從有爭議再到沒爭議。”(41)我不知道這裡所謂的“充分的權力”指的是什麼。如果是像《天葬》所苛求於清朝的那樣﹐是派官去控制夏威夷的基層社會﹐那麼根據美國憲法﹐夏威夷的所有官員(從州長到鎮長)都是由當地人民選舉的﹐美國聯邦(中央)政府無權派遣一個官員去夏威夷﹐也無權撤換一個夏威夷官員。美國聯邦政府雖然派有代表常駐各州(包括夏威夷)﹐但他們無權干涉各州的人事與內政﹐其權力遠遠不如“被架空”的駐藏大臣。如果以美國聯邦政府對夏威夷內政的權力為“充分的權力”的標準﹐那麼清朝最衰落時期對西藏內政的權力都比美國聯邦政府對夏威夷內政的權力充分百倍。
更何況﹐那些國家的許多州和自治國或少數民族地區正在鬧獨立﹐例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和夏威夷﹐俄國的車臣、印古什、韃靼﹐烏克蘭的克里米亞﹐西班牙的巴斯克﹐還有英國的北愛爾蘭、蘇格蘭﹐法國的科西嘉、布列塔尼﹐加拿大的魁北克﹐印度的克什米爾、錫克﹐斯里蘭卡的泰米爾﹐格魯吉亞的阿布哈茲﹐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土耳其的庫爾德等﹐有些鬧得比清代的西藏還要兇﹐如北愛爾蘭、車臣、克什米爾、巴斯克、泰米爾、阿布哈茲、科索沃、庫爾德等都在搞恐怖活動或打內戰﹐為什么國際社會依然承認那些國家對那些地區擁有主權而非宗主權﹐唯獨在清朝與西藏的關係上如此苛刻﹖這樣做公平嗎﹖
《天葬》還提到中國與西藏的“東方式的模糊關係”﹐“以‘藩屬’方式治邊”(42)。中國歷史上確有“外藩”之說。清朝時﹐“中國朝貢之邦有定期者六﹕朝鮮、琉球、越南、緬甸、暹羅、南掌。朝鮮、琉球最恭順﹐越南次之。其餘三國不過是羈縻勿絕而已。(43)”中國皇帝稱這些國家為“外藩”。雍正皇帝說過﹕“雲南為朕之內地”﹐“安南為朕之外藩”(44)。這外藩有點像宗主權下的屬國﹐中國皇帝只要求他們前來朝貢﹐並向他們提供保護。其內政自理﹐中國不派官駐軍。外藩的統治者的更替﹐中國一般也不過問。但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則屬於“內藩”﹐又名“藩屬”。清廷設理藩院﹐專管內藩。據載有內外蒙、察哈爾、青海、西藏、新疆六地(45)。對他們要派官駐軍﹐行使主權管轄。用國際法考察﹐他們應當屬於中國領土。由此可見﹐清朝同內藩的關係並不“模糊”。
范普拉赫還說西藏當時“有權”與外國單獨簽訂條約﹐以此證明西藏是獨立國。1904年英軍侵入拉薩後﹐確實草擬了一個不平等條約。但那時十三世達賴喇嘛已經逃走﹐清朝外務部電令駐藏大臣有泰“切勿畫押”﹐英軍頭目榮赫鵬強迫達賴喇嘛逃走前指定的攝政簽了字。英國政府馬上意識到﹐這個條約沒有清政府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英國於是向清政府施加壓力。清政府派代表唐紹儀去印度談判﹐唐要求英國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唐曾留學美國﹐知道主權與宗主權的區別及利害關係﹐他一再警告清朝外務部﹐不可承認對西藏只有宗主權)。英國只承認中國對西藏有宗主權﹐談判陷入僵局。1905年英國保守黨下台﹐自由黨組閣﹐榮赫鵬的侵略戰爭受到自由黨議員批評。沙俄不甘心英國獨吞西藏﹐還在英軍進攻江孜時就曾提出責問(46)。1906年中英在北京繼續談判﹐英國立場軟化﹐雙方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將1904年的《拉薩條約》作為附約。這個條約閉口不提主權、宗主權﹐其第二款說﹕“英國應允不佔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亦應允不准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47)”等於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清廷雖然賠償英國250萬盧比﹐開放亞東、江孜、噶大克為商埠﹐卻也挽回了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明確了西藏地方政府無權單獨與外國簽訂條約。有清一代﹐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所有有關西藏的條約從未承認宗主權之說(48)。至於1907年《英俄協議》(49)背著中國相互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是兩個殖民主義者之間的骯髒交易﹐從未得到中國的認可。當時的沙俄政府早已崩潰﹐其繼承國蘇俄早已宣佈廢除沙俄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今日的俄國也不曾宣佈要隔世繼承沙俄簽訂的條約﹐《英俄協議》還有什麼法律效力嗎﹖
注釋﹕
(34)《天葬》﹐37-50頁。
(35)Black,
Henry Campbell,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90), p.1447.
(36)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Springfield, MA: G.&C. Merriam
Company, Publishers, 1976), p.2304.
(37)The
American Heritage College Dictionary, 3d Edition (Boston, New York: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93), p.1369.
(38)Shafritz,
Jay M., The Harpercollins Dictionary of American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Harper Perennial, A Division of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1992), p.46.
(39)十三世達賴喇嘛的十條請示見牙含章﹐《達賴喇嘛傳》﹐人民出版社﹐北京﹐1980年﹐153-155頁﹔其他史實參見王貴﹐《西藏歷史地位辯》﹐民族出版社﹐北京﹐1995年。
(40)《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1分冊﹐詹寧斯、瓦茨修訂﹐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1995年﹐163-164頁。
(41)《天葬》﹐37-38頁。
(42)《天葬》﹐69-70頁。
(43)《薛福成選集》﹐538頁。轉引自張植榮﹐《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的法律地位》﹐《西藏研究》﹐1993年第1期。
(44)《國朝柔遠記》﹐卷四﹐雍正六年。轉引自同上文。
(45)《清文獻通考》﹐卷82﹐《職官號、六、理藩院》。轉引自同上文。
(46)楊公素﹐《中國反對外國侵略干涉西藏地方鬥爭史》﹐中國藏學出版社﹐北京﹐1992年﹐134頁。
(47)(49)這兩個條約的全文見Goldstein,
Melvyn C.,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1991) 附錄。
(48)參見馮明珠﹐《析論清季中英西藏交涉中的“主權”問題》﹐《西藏研究論文集》﹐第2輯﹐西藏研究委員會﹐台北﹐198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