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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五章﹕西藏自古獨立嗎﹖
4、清朝的章程
一張一馳﹐文武之道。從元朝起﹐中國對西藏的統治經歷了緊(元朝)--鬆(明朝)--緊(清朝)--鬆(民國)--緊(中共)的循環﹐清朝比元朝更緊﹐具體表現在更加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化就是從1727年(雍正五年﹐比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加冕分別早了62年和77年)起﹐清朝向西藏派遣駐藏大臣﹐直到辛亥革命﹐歷時185年﹐從未間斷。法律化就是清廷頒佈了治理西藏的專門法律。1750年(乾隆十五年)﹐西藏發生駐藏大臣被害事件﹔次年(比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加冕分別早了39年和54年)﹐乾隆皇帝批准了進藏善後的四川總督策楞擬定的《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1792年乾隆派大軍進藏打敗尼泊爾侵略軍﹐此役共由清朝國庫支付軍費白銀1052萬兩﹐佔當時全國稅收總數的四分之一(22)﹔次年(比法國大革命晚了4年﹐但比拿破侖加冕早了11年)﹐乾隆皇帝頒佈了由大軍統帥福康安會同達賴、班禪等制訂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這些制度和文件標誌清朝對西藏實行了主權管轄。
《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卻說﹕“駐藏大臣的性質在當時類似於現代的使館﹐同時又是因與眾不同的施主與被施者關係等因素而留駐的。”“善後章程是施主滿清皇帝向自己的上師達賴喇嘛提出改良建議而已。並不是類似國王向屬下發佈的命令。”歷史檔案俱在﹐讓我們來看看事實。
首先﹐“章程”兩字就是上級給下級的指令﹐而不是什麼“建議”。用宗教上的供施關係來偷換政治上的隸屬關係﹐不過是故技重演。宗教上的施主會給“自己的上師”制訂章程並派官監督後者遵行嗎﹖
1751年的《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原來的政制作了重大調整﹐廢除了郡王制度(原由世俗貴族擔任郡王管理西藏政務)﹐正式授命七世達賴喇嘛執政(原來達賴喇嘛只是宗教領袖﹐無權治理政務)﹐並建立噶廈政府﹐設噶倫四人﹐其中僧官一人﹐俗官三人﹐受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的直接領導。噶倫集體辦公﹐處理西藏政務﹕凡遇重大事項﹐務須請示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酌定辦理﹐重要公文必需鈐用清朝賜予達賴喇嘛的印信和駐藏大臣的關防。噶倫等重要官員﹐均需經清朝任命﹐頒發敕書。從此確立了由黃教領袖達賴喇嘛在駐藏大臣監督下統治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23)。由此可見﹐“章程”就是清朝皇帝給達賴喇嘛頒佈的法律和命令﹐根本不是什麼“建議”。至於駐藏大臣﹐是與達賴喇嘛平起平坐的皇帝代表﹐范普拉赫也不得不承認﹕“駐藏大臣的權力也增加了。除了統帥衛隊和掌握郵政外﹐這些滿洲官員現在還要成為噶廈政府的顧問。儘管他們不直接干預政府的行政(這話不對﹐他們與達賴喇嘛共同領導噶廈政府----引者)﹐但他們所起的新作用使駐藏大臣擁有廣泛的監督權﹐讓人聯想到施主的‘保護作用’﹐甚至會聯想到施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天下竟有“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的外交使節嗎﹖
1793年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24)﹕
1、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平等﹐共同協商處理西藏政務﹐西藏其他官員都要服從駐藏大臣。
2、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和西藏各大活佛的轉世靈童﹐由駐藏大臣用“金瓶掣籤”的辦法認定。
3、噶倫、代本(西藏高級軍官----引者)出缺﹐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一起提出正、陪兩個名單﹐奏請皇帝選擇任命﹐其餘僧俗官員均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
4、西藏的對外交涉統歸駐藏大臣處理。外番寫給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信要交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噶倫不得與外番通信﹐如外番行文噶倫﹐應交駐藏大臣處理。
5、西藏的賦稅和政府支出﹐統歸駐藏大臣審核和安排。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收支也要報駐藏大臣審核。
6、建立藏軍。
7、鑄造貨幣。
8、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親屬不得參與政務。
當然﹐章程的頒佈是一回事﹐實際的執行是另一回事。《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借口九世達賴的認定未經金瓶掣籤﹐證明西藏對章程可聽可不聽。事實是﹐自從這個章程頒佈後﹐前後五個達賴喇嘛的轉世靈童中﹐有三個(十、十一、十二世)是經過金瓶掣籤確定的﹔有兩個(九、十三世)是經過清朝皇帝正式降旨批准免予掣籤而確定的(25)。章程既然是皇帝頒佈的﹐自然可由皇帝加以變通。
達賴喇嘛作為西藏政教領袖的地位既然是清朝皇帝授予的﹐自然還可以由清朝皇帝撤消。1706年﹐以風流情歌著稱的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加措被康熙皇帝下令解押送京﹐死於途中(26)。1904年英國軍隊侵入拉薩前夕﹐十三世達賴喇嘛逃亡外蒙古﹐企圖去俄國﹐被清廷革去名號。不久恢復﹐被召進京﹐跪見慈禧太后與光緒皇帝﹐行臣子之禮。他要求今後越過駐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遭到拒絕。1910年﹐他逃亡印度投靠英國後﹐清廷又革去他的名號﹐並決定另尋達賴靈童(27)。1790年﹐乾隆皇帝諭成都將軍鄂輝進藏查辦八世達賴喇嘛兄弟商卓特巴等專擅舞弊案時說﹕“達賴喇嘛係朕所立﹐諸事如此廢弛﹐實不能仰體心……至達賴喇嘛之兄弟商卓特巴等如此舞弊殃民……非但不應袒護﹐並應痛加懲治﹐特令此數人來京﹐實為保全達賴喇嘛﹐期於藏中有益之意。(28)”這哪裡是“施主”對“上師”的行為﹐分明是主子訓奴才的作派。
對達賴喇嘛及其兄弟尚且如此﹐其他藏官更不在話下。1728年﹐首任駐藏大臣僧格和馬喇一到西藏﹐就不顧許多藏官求情﹐將15個作亂的藏官如數正法。1844年﹐駐藏大臣琦善奏參攝政(達賴喇嘛成年前的西藏最高首領﹐同樣要報清朝皇帝批准----引者)策墨林侵佔百姓土地﹐勒索財物﹐隱匿逃犯等罪行﹐經道光皇帝批准﹐將其剝黃充軍黑龍江。琦善還就當時的種種弊端擬定《裁禁商上積弊章程》二十八條﹐奏准施行。其中重申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非與代辦商上事務(攝政)之活佛平等﹐有事駐藏大臣對攝政以命令行之(29)。1906年﹐清朝派欽差大臣張蔭棠進藏“查辦藏務”﹐張參劾了昏庸腐敗的駐藏大臣有泰和貪黷頑梗的噶倫彭錯旺丹﹐懲治了一大批不法僧人頭目和昏庸賣國的藏、漢、滿官員﹐起用一大批愛國正直的藏、漢官員﹐全藏人心大快﹐交相稱讚“張大人”。然後﹐他在西藏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顯示了清朝對西藏的主權(30)。
1770年(乾隆三十八年)﹐東印度公司的軍隊侵略不丹﹐不丹國王請求六世班禪出面調停。班禪給孟加拉總督赫斯廷寫信﹐指出不丹屬於西藏﹐要求後者退兵。赫一面撤軍﹐一面派波格爾前往日喀則﹐求見班禪。當波格爾到達不丹首都時﹐班禪分別寫信給赫斯廷和波格爾﹐阻止他們進入西藏。信中說﹕“西藏屬於中國皇帝﹐皇帝已命令我不准莫臥爾人、印度人、巴坦人或英國人進入西藏。由於扎什倫布寺與北京相距遙遠﹐無法寫信請求皇帝批准﹐因此﹐波格爾應當返回加爾各答。”後來赫斯廷又寫信給班禪﹐請求允許波格爾前往日喀則。班禪寫信給駐藏大臣和攝政﹐經商議後同意波格爾到扎什倫布寺。波到後﹐提出開放孟加拉與西藏之間的貿易﹐班禪寫信請在拉薩的攝政派代表到扎什倫布寺。攝政代表答復波說﹕“攝政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樂於做有關的一切﹐不過他同整個西藏地方都是屬於中國皇帝的。”拒絕了波的要求(31)。英國人第一次與西藏接觸﹐就從西藏當時的最高權貴那裡得知﹕西藏是中國的領土。誠然﹐由於英國的武力侵略和金錢收買﹐西藏後來出現了一個親英派﹐幹了許多賣國勾當。即便如此﹐有清一代﹐在西藏問題上﹐英國始終不得不以清朝為交涉對象﹐後文將詳述。正如戈茨坦指出的﹕“繼十八世紀最初十年﹐即六世和七世達賴喇嘛的動蕩年代之後﹐西藏已經隸屬於滿族統治的中國﹐這是毫無疑問的。(32)”
范普拉赫自知用“施主--被施者”的遁詞無法否認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於是又生一計﹐他說《欽定藏內善後章程》是確立中藏關係的條約﹐“1793年的改制確立了滿藏關係的保護性質﹐駐藏大臣主管西藏的國際事務﹐是西藏君主與中國皇帝的中介人﹐這次滿清改革藏制的實質就是建立了典型的保護條款。”真是天下奇文。
保護關係是殖民主義時代的國際法概念﹐按照權威的《奧本海國際法》﹐“保護關係的產生是由於一個弱國依據條約把自己交給一個強國保護﹐其方法是把本國一切較為重要的國際事務交給保護國管理﹐保護國負責被保護國的國際關係。(33)”例如1881年《法國突尼斯保護條約》和1905《日本朝鮮保護條約》。清朝有關西藏的一系列章程根本不是什麼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而是清朝皇帝為了治理西藏而頒佈的法令﹐清朝和西藏之間也從未簽訂過任何雙邊條約。條約屬於外交範圍﹐而章程屬於內政範圍﹐兩者風馬牛不相干。范普拉赫之所以要如此違背法律常識地生拉橫扯﹐就是想把中國說成是西藏的“宗主國”﹐從而證明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而沒有主權﹐為西藏獨立製造法律依據。范普拉赫是在步英國殖民主義的後塵﹐本世紀上半葉﹐英國千方百計要中國政府(清朝和民國)簽字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始終沒有成功(後文詳述)﹐他這樣生拉橫扯﹐就能成功了嗎﹖
注釋﹕
(22)(23)王貴﹐《西藏歷史地位辯》﹐民族出版社﹐北京﹐1995年﹐130頁、119頁。
(24)牙含章﹐《達賴喇嘛傳》﹐三聯書店資料室印﹐1964年﹐43-51頁。
(25)(26)(27)王貴﹐《西藏歷史地位辯》﹐民族出版社﹐北京﹐1995年﹐144頁、107頁、206-215頁。
(28)《清高宗實錄》﹐1361卷﹐11-13頁。
(29)張其勤﹐《清代藏事輯要》﹐417-430頁。
(30)趙富良﹐《試論張蔭棠“查辦藏事”及其治藏方針》﹐《西藏研究》﹐1992年第2期。
(31)佘素﹐《清季英國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4年﹔楊公素﹐《中國反對外國侵略干涉西藏地方鬥爭史》﹐中國藏學出版社﹐北京﹐1992年﹐14-15頁﹔榮赫鵬(Francis
Younghusband)﹐《英國侵略西藏史》(India and Tibet)﹐孫熙初譯﹐西藏社會科學院資料情報研究所編印﹐1983年﹐13頁。
(32)Goldstein,
Melvyn C.,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1991), p.44.
(33)《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1分冊﹐詹寧斯、瓦茨修訂﹐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1995年﹐17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