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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五章﹕西藏自古獨立嗎﹖
3、明朝與主權
明朝並未直接統治西藏﹐而是採取“眾建多封、貢市羈縻”的辦法。由於歷史的慣性作用﹐西藏的僧俗首領都把取得中國皇帝的封賞當做向他人證明其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反之﹐明朝對不承認其權威的首領進行懲罰。例如闡化王阿格旺布死後﹐喇嘛們未經申請明朝皇帝的敕封﹐就將他的“敕文”交其子﹐違反了明朝規矩。明朝即令四川巡撫將其主持者逮捕至京﹐要斬首。後明廷諒其無知﹐改為充軍陜西(17)。《天葬》認為明代西藏來朝貢純屬佔便宜﹐因為明朝的回禮更慷慨。“把別人來佔便宜當作對主權的效忠﹐只能被視為是缺乏自知之明的表現。(18)”《天葬》用近現代國際法關於主權的定義去衡量元、明兩朝與西藏的關係是不恰當的﹐也是不公正的。
國際法學界公認﹐國家主權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博丹於1576年(中國明朝萬歷年間)在他的六卷集巨著《國家論》中提出的(19)。而作為近代歐洲國際關係產物的近代國際法的誕生﹐是以1643年至1648年(中國清朝第三代皇帝順治年間)威斯特發里亞會議為標誌的。至於近代國際法被正式地、全面地介紹到中國來﹐則是1864年(中國清朝倒數第三代皇帝同治年間)的事了。那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作為同文館教習﹐經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Burlingame)鼓勵﹐把1836年出版的美國國際法學家惠頓(Henry
Wheaton)的《國際法原理》譯為漢文﹐並經總理衙門大臣同意﹐在同文館館員協助下﹐出版成書﹐稱為《萬國公法》﹐獻給總理衙門”(20)。
眾所週知﹐中世紀歐洲雖然也有許多王國和公國﹐但他們並不具有近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因為他們上要受羅馬教皇的節制﹐各國君王即位須經教皇加冕才算合法。教皇派到各國的紅衣大主教的權勢可與國王相抗衡。教會在各國擁有大量土地和農奴(采邑)﹐並向所有教徒徵收“什一稅”。教會的宗教裁判所可以行使司法權。在文化教育和意識形態方面﹐教會更有絕對權威。下要受大小貴族的牽制﹐每個貴族的領地(采邑)實際上都是個獨立王國﹐貴族們擁有領地內的全部行政、司法、財政、軍事大權。國王無權也(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無力對大小貴族的獨立王國進行如今日的政府那樣的管理。所以用近現代國際法來衡量﹐中世紀歐洲各國根本稱不上是主權國家。當然羅馬教皇和大小貴族也算不得主權國家。他們之間的關係處在“西方式的模糊”之中。法律是現實的反映。既然中世紀歐洲不存在近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那麼當然也不會有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換言之﹐當時的人類社會還沒有進化到足以產生國家主權法的地步。因此﹐套用近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概念去衡量中世紀歐洲的國際關係就像用套現代人的婚姻道德觀念去衡量原始人的群婚制(以及今日西藏農牧民中仍然存在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父子共妻、母女共夫、叔姪共妻、姨甥共夫和雙夫雙妻等現象)一樣文不對題。
中國元、明兩朝及清朝初期和歐洲中世紀同年﹐中國漢地雖無歐洲式的教皇、教會、貴族、采邑﹐但西藏卻有﹐兩地制度格格不入。加以路途遙遠﹐交通和通訊不發達﹐中國皇朝與西藏的關係在那時也處在類似“西方式的模糊”之中。例如明朝冊封西藏的大小僧俗首領就很像羅馬教皇給歐洲各國君主的加冕。套用近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概念去衡量那時中國皇朝與西藏的關係也就像套用同一概念去衡量同期歐洲的教皇與國王關係一樣文不對題。中共的理論家們千方百計論證中國元朝和明朝對西藏擁有完全的主權固屬迂腐可笑﹐《天葬》承認元朝對西藏擁有主權(21)而否認明朝對西藏擁有主權更是緣木求魚。在主權法的發源地歐洲還不存在主權國家與主權概念的時代去苛求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豈非荒謬絕倫而又極不公正﹖所以我認為討論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問題﹐必須從西方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法律實踐上確實建立了國家主權概念與主權國家體系的年代談起。主權者﹐至高無上的權力也﹐需要教皇加冕賦予合法性並受紅衣大主教與眾貴族牽制的的國王就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教皇高於國王的權威是和歐洲中世紀同時結束的﹐一般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實行政教分離為界。雖然拿破侖1804年稱帝時還特地把羅馬教皇請到巴黎來給他加冕﹐但他從教皇手中搶過皇冠一事標誌——教皇高於國王的權威的沒落。只在那時﹐歐洲才進入了主權國家的時代。也只從那時起﹐我們才能討論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問題。
注釋﹕
(17)牙含章﹐《明代中央和西藏地方帕木竹巴政權的關係》﹐《中國藏學》1989年第1期。
(18)《天葬》﹐22頁。
(19)《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1984年﹐815頁。
(20)王鐵崖、魏敏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年﹐16頁。
(21)《天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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