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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五章﹕西藏自古獨立嗎﹖
2、元朝不是中國嗎﹖
關於蒙古人征服西藏和元朝把西藏納入自己版圖的史實﹐有大量史料為證﹐許多書籍作過論述﹐支持西藏獨立的西方人和達賴喇嘛也無法否認﹐於是想出兩條遁詞來否認西藏屬於元代中國。一是“供施關係”。荷蘭律師范普拉赫(Van
Praag, Michael C. Van Walt)在《西藏的地位》(8)裡說元朝皇帝與西藏喇嘛之間的關係不是政治上的上下級關係﹐而是施主(皇帝)和被施者(喇嘛)之間的關係﹐並把它比附為羅馬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之間的關係。《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也說﹕
“世俗的皇帝和宗教的上師喇嘛各是政教兩方面的最高領袖。是雙方以平等、相互依賴、相互尊重、相互崇信為基礎的。喇嘛掌握西藏的政權是依恃施主的幫助。蒙古皇帝掌握政權並實施統治的合法性則承蒙於喇嘛的支持。”真是笑話。西藏喇嘛受封治理西藏固然依恃於元朝皇帝﹐元帝統治中國怎麼會由西藏喇嘛來提供合法性﹖漢族不信喇嘛教﹐宋朝也不是西藏的屬國﹐忽比烈滅宋靠的是蒙古鐵騎而非喇嘛教。那時代強者為王﹐又沒有國際法和聯合國﹐武力就是合法性。就是西藏喇嘛也是因為害怕蒙古鐵騎而歸降的(這個“降”字是當時西藏的宗教領袖薩班在致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呼籲他們歸附蒙古的公開信中自己使用的)。
無庸諱言﹐當時元帝與西藏大喇嘛之間確實存在施供關係﹐即由元帝賜錢給西藏﹐由西藏大喇嘛充當元帝的“國師”和宗教導師。然而在政教不分的古代﹐宗教的外衣下面往往隱藏ぴ政治的內容。當人們用現代政治學的概念去分析古代時﹐故意無視這種宗教背後的政治內容﹐不能不說是別有用心﹐在學術上也是不嚴肅的。在皇權至高無上的古代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元代帝師地位雖高﹐卻是皇帝封的﹔而不是相反﹐由帝師給皇帝加冕﹐授予合法性﹐如中世紀的羅馬教皇與歐洲君王那樣。忽必烈給西藏的詔書說﹕“朕為教法及僧眾之主。(9)”帝師向西藏下達的法旨都要以“奉皇帝聖旨”或“皇帝聖旨裡”開頭(10)。正如意大利學者杜齊(G.
Tucci)指出的那樣﹕“實際不是像西藏文獻要我們相信的那樣﹐一個給予八思巴(首任帝師----引者)的真正的供養﹐無寧是為了皇帝而特設的對西藏名義上的代理總督權。一句話﹐主持們(帝師、薩迦寺的住持)並不是國王或王公﹐而是官員﹐每次都須經過皇帝下詔頒賜印信加以任命的官員”﹐“藏人所說的供養﹐實際上不過是封給一個職務罷了”(11)。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教授李毓澍則說﹕“元朝建立後﹐曾經三次在西藏調查戶口﹐劃分十三萬戶。雖然名義上﹐西藏歸帝師領宣政院直接管轄﹐但實際上這十三萬戶上有三個元帥府﹐受被封為鎮西王的奧魯赤(忽必烈之子----引者)控制﹐西藏是奧魯赤的採邑﹐所有賦稅、徭役由鎮西王支配﹐王府的命令在西藏最有權威。所以元朝西藏並沒有八思巴的政教合一。(12)”
范普拉赫無法否認西藏屬於元朝﹐於是又想出第二個遁詞。他說只有漢族皇帝統治的國家才算中國﹐元朝和清朝都不是中國。《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也說﹕“即便是蒙古的勢力曾進入西藏﹐那麼﹐在蒙古民族和其合法代表自由的蒙古國還依然存在的情況下﹐中國卻聲稱擁有繼承蒙古勢力達及範圍之主權的說法豈非霸道行徑﹖”美國學者司馬晉(James
D, Seymouyr)也說﹕“不論蒙古人或滿族人都不是中國人(13)。”董尼德也說﹕“把蒙古人說成是中國人﹐本身就是很虛假奇怪的事。(14)”
這種把國家與民族混為一談的觀點﹐在國際法上是十分荒謬的。假如有人在美國聲稱﹕美國的愛爾蘭、猶太、西班牙、非洲、亞洲裔公民和愛斯基摩人、印第安人、夏威夷土著波里尼西亞人等都不是美國人﹐只有盎格魯---撒克遜裔才是美國人﹐他一定會遇到麻煩﹐甚至被斥為種族主義者。中國像美國一樣﹐也是個多民族國家﹐有56個民族﹐為什么漢族以外的民族就不算中國人呢﹖蒙古國(外蒙古)政府只能代表外蒙古人﹐不能代表人口比外蒙古多幾倍的內蒙古人。就像德國政府只能代表德國的德意志人﹐不能代表瑞士的德意志人一樣﹐哪怕德國的德意志人遠比瑞士的德意志人多。何況外蒙古獨立本是斯大林陰謀的產物﹐毛澤東在建政初為了乞求斯大林的保護和援助﹐出賣中國利益﹐承認外蒙古獨立﹐這是兩個共產魔頭之間的骯髒交易。借口元朝和清朝的皇帝是中國的少數民族而否認他們的皇朝是中國的皇朝﹐就像借口葉卡捷林娜女皇是德國人、肯尼迪是愛爾蘭裔而否認他們的皇朝、政府是俄國、美國的皇朝、政府一樣荒謬。
《天葬》也說﹐“蒙古不是中國”﹔“其實中國那時和西藏一樣﹐同是蒙古鐵騎征服的對象。說起來還不如西藏﹐西藏尚能保持相當程度的自治﹐中國卻是徹底地亡國”﹔“蒙古民族居住在亞洲廣大區域﹐與中國完全是兩個概念。硬把蒙古對西藏的征服說成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根據﹐這種‘阿Q’式的邏輯顯得既奇怪又不誠實”﹔“與其說是元朝中國對西藏建立了主權控制﹐還不如說是蒙古與西藏聯手對中國實行了統治”(15)。
“蒙古民族”與“中國”當然完全是兩個概念﹐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元朝這個國家是不是中國﹐而非蒙古這個民族是不是中國。再說一遍﹐根據國際公法﹐民族與國家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一個民族分居幾國﹐一國內有許多民族﹐都是普遍現象。蒙古民族固然不等於中國﹐但也不等於元朝。元朝而外﹐還有好幾個由蒙古人統治的國家與之並存﹐如金帳、伊兒、窩闊台和察合台等四大汗國。
《天葬》也承認﹕“在現代國際秩序建立以前﹐人類世界的狀況基本是以不同民族之間的征服和融合為主的。(16)”例如英國是英格蘭人征服蘇格蘭人、威爾士人和北愛爾蘭人而建立的﹔美國是歐洲白人移民征服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和夏威夷土著波里尼西亞人而建立的﹔元朝則是蒙古人征服藏人和漢人而建立的。如果只有多數民族征服少數民族而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才算國家﹐少數民族征服多數民族而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就不算國家﹐豈非另一種形式的種族歧視﹖正因為蒙古人與西藏人聯手壓迫漢人﹐他們也就把自己的命運和漢人的糾結在一起﹐變成一個多民族國家了。
國際公法裡有個“繼承國”概念﹐例如國際公認俄羅斯為蘇聯的繼承國﹐因為蘇聯的大一半領土和一半人口在俄國境內。那麼元朝的繼承國是誰﹖是今日的外蒙古嗎﹖似乎不像。如前所述﹐元朝是蒙古人聯合西藏人壓迫漢人而建立的國家﹐而外蒙古只有蒙古人﹐基本上沒有藏人和漢人。即便外蒙古的蒙古人也只佔蒙古民族的小頭﹐僅一百多萬﹔而今日中國境內的蒙古人卻有五百多萬﹐俄國境內的蒙古人只有幾十萬。可見連蒙古人的大頭也在中國。所以外蒙古不僅沒有資格當元朝的繼承國﹐甚至也沒有資格代表蒙古民族。元朝的大部分人民(包括大部分蒙古人)和大部分領土既然都在中國﹐那麼很自然﹐只有中國才有資格充當元朝的繼承國。對此中國古人包括推翻元朝的明朝皇帝也是這樣認為的﹐所以《元史》成為中國“二十五史”之一。既然西藏在元朝已臣服於元朝中國﹐那也就意味ぴ西藏那時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要證明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實用不著追溯到元朝﹐追溯到1727年清朝向西藏派遣駐藏大臣就足夠了﹐那也比美國獨立早了半個世紀。
注釋﹕
(8)Van
Praag, Michael C. Van Walt, The Status of Tibet, History, Rights and
Prospects in International Law (Boulder,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
1987); 以下引用范普拉赫的話均見此書。
(9)《薩迦世係史》﹐德格版﹐98頁。
(10)《西藏地方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出版社﹐拉薩﹐1986年﹐61-68頁。
(11)杜齊﹐《西藏中世紀史》中譯本﹐李有義、鄧銳齡譯﹐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印﹐北京﹐1980年﹐24頁。
(12)《西藏研究會訊》第14期﹐邊疆問題研究委員會出版﹐台北﹐1992年﹐43頁。
(13)司馬晉(James
D. Seymouyr)﹐《中國人看待西藏問題的歷史性轉折》﹐《中國之春》﹐1996年7月號。
(14)董尼德(Pierre-Antoine
Donnet)﹐《西藏生與死》(Tibet mort ou vif)﹐蘇瑛憲譯﹐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台北﹐1994年﹐98頁。
(15)《天葬》﹐17-19頁。
(16)《天葬》﹐2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