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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二章﹕農奴和奴隸沒有人權
2、農奴沒有人身自由
這裡所說的“沒有人身自由”﹐具體意味著什麼﹖上引戈倫夫的話已經指出﹐農奴被拴在農奴主的手裡﹐沒有行動自由和婚姻自由﹐被迫納稅和服勞役。他們和漢地農民(自由農民)的區別在於﹐農民可以自由地租這個地主或那個地主的土地﹐他們和東家只有租佃關係﹐沒有人身依附關係。而農奴(哪怕是“富裕農奴”)卻無權選擇主人﹐也無權自由退租(除非逃亡)。農民交租的數量有一定之規﹐交完租就沒事了。而農奴主卻可以任意役使農奴全家﹐包括其子女。農奴的子女一出世就要向主人登記﹐到15歲就得為主人服勞役。農奴主甚至有權派他們長期遠離家庭支差﹐幾年不得回家。農民可以自由行動。農奴如想離開主人外出謀生、婚嫁、朝佛、流浪或投靠新主﹐必須向原主交納“米波”(人頭稅或人役稅)﹐每年交一次﹐數額由原主決定﹐其意義就是維係人身依附關係。有的原主還要求他們每年回去一次幹一定數量的活。有的農奴一戶中各輩人分屬幾家農奴主﹐各交“米波”﹐也不鮮見。很多農奴不堪忍受壓迫而逃亡﹐達賴喇嘛的噶廈政府就把他們抓起來﹐送還原主﹐他們往往要受到毒打。十三世達賴發過訓令﹐禁止地方官員和僧俗權貴收留逃亡農奴﹐佔為己有。清朝末年﹐噶廈政府針對逃亡農奴增多的現象﹐成立了專門機構“索囊列空”﹐登記和控制逃亡農奴﹐並強迫他們交人頭稅。農民結婚毋須地主批准﹐除非想娶地主小姐為妻。農奴結婚必須攜帶禮品向農奴主報告﹐請求批准﹐如果結婚雙方屬於同一個領主﹐一般都會批准(農奴主需要增加農奴)。如果屬於不同的領主﹐就有麻煩。很多農奴主不願自己的農奴出嫁或出贅。即便同意﹐也要辦理領屬關係的轉換手續。辦法之一是嫁出者或贅出者向領主交贖身費﹐數額由領主決定。辦法之二是交換農奴﹐通常在若干年後進行﹐恰好兩家領主之間有互相交叉佔有的農奴可以對等交換----男換男﹐女換女。常常是幾起出嫁者或出贅者及其子女一起辦理﹐由雙方領主和地方頭人協議後﹐立下文書﹐更改農奴的歸屬。下面是西藏檔案裡保存的一件文書的漢譯文﹕
桑雄阿巴部落所存換人文書(10)
土鼠年(1948年)X月X日﹐一式兩份
達扎拉讓的屬民(阿巴部落的人)﹕女﹐珠吉﹐38歲。女﹐扎木﹐32歲﹔住在甲旺秋地方的甲爾測兒子﹐三歲﹔住在測部地方的甲則的兒子﹐三歲。女﹐勒爭。
住在星桑地方的白珠桑姆珠﹐21歲﹔住在諾珠地方的兒子索則﹐八歲﹔兒子俄丹﹐五歲。女﹐央尖﹐30歲﹔其女測久﹐七歲﹔小女測白﹐五歲。男﹐樸布﹐24歲。加甲爾娜姆的妻子珠瑪﹐48歲﹐他的五兒洞沙則﹐18歲。女﹐拙可﹐31歲。男﹐桑油。男﹐尼瑪扎西。男﹐旺秋多布欽﹐47歲。女﹐才丹珠瑪﹐46歲。女﹐阿澤﹐28歲。郭珠扑達。索馬爾妻白馬旺秋家四人﹐共男女25人﹐今後歸屬森巴部落。
森巴的屬民甲知覺扎﹐37歲……(詳名略----引者)共男女25人﹐今後歸屬阿巴部落。
以雙方的百戶、根布(均為小頭頭官名----引者)為代表﹐經過充分的協商﹐公平地進行了屬民的交換。從此各屬民及其全部遺產歸新的領主﹐原領主不得進行干預。已商妥的協定﹐雙方都不得違反。如果一方有違犯欺騙的行為﹐另一方將上告大法官﹐根據達賴喇嘛的命令﹐進行徹底的處治。
阿巴部落百戶落柱和代表次仁拉杰(指印)
森巴部落百戶甲爾那姆和代表百戶多根(指印)
農奴主不僅可以交換農奴﹐還可以贈送、抵押、轉讓甚至買賣農奴﹐這也是漢族地主--農民關係中沒有的。下面是一件西藏賣身文契的漢譯文﹕
政教二制之上司法官﹕敬啟
我等現將業已署名蓋章自願簽訂的契文要意照實呈報如下﹕
黑河地區格曲地方之屬民才仁(男)的人價白銀17兩、青稞九克(克為西藏重量單位﹐約14公斤----引者)﹐已由哲蚌寺吉索包熱強年夏倉全部交與原領主。現上報官家獲准﹐言明不論才仁未來有多少後人﹐保證今後概不直接間接地絲毫提出有關自身人主爭議的任何問題。此條不得有違。倘一旦發現有提出與該條文相違的任何請求﹐則應在法官面前交付罰金三兩﹐並保證此條文原封不動﹐照舊執行。
曲龍方面人主﹕索南拉珍(女)、哲蚌寺喇嘛洛桑赤程(印章)
保證人﹕哲蚌寺吉索(西)扎吉那康的歐珠多吉(印章)
下人屬民才仁亦保證人前人後永棄謊言惡行、逃避己責等一切行為﹐永遠規矩無二(手印)
保證人﹕黑河僧人康夏旦增(印章)、曲強(印章)
火雞年(11)
漢族地主對農民並無司法權﹐西藏農奴主對農奴卻有司法權﹐打罵是家常便飯。當然﹐農奴制下的農奴畢竟不同於奴隸制下的奴隸。農奴有自己的財產(生產工具、牲畜和生活資料)﹐奴隸則一無所有。一般而言﹐農奴主不能隨意殺死農奴﹐奴隸主則可以隨意處置奴隸的人身。所以﹐農奴制介乎奴隸制和漢地封建制之間﹐農奴主對農奴的人身只有不完全佔有。然而﹐不完全的佔有也是佔有﹐也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和對基本人權的侵犯。無論農奴主個人如何仁慈、善良﹐農奴制作為一種制度卻是嚴酷的。在舊西藏﹐農奴的人數佔了總人口的90%以上。此外﹐還有佔總人口5%的“朗生”(奴隸)﹐是奴隸制的殘餘。他們沒有自己的財產﹐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完全被領主佔有﹐處境更為悲慘。稍懂政治學的人都知道﹐一種社會制度是否人道、侵犯人權﹐並不在於當權者是否仁慈、善良﹐而在於制度本身是否保障人權、人道。舊西藏的農奴制和歐洲中世紀的農奴制一樣嚴重侵犯人權﹐這是西方學者也承認的。戈倫夫指出﹕“西藏社會和中世紀的歐洲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沒有證據證明西藏是一個烏托邦式的香格里拉”(12)。達賴喇嘛企圖用佛教的仁慈來掩蓋和否認農奴制嚴重侵犯人權的本質是徒勞的。他連正視歷史上的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農奴制的勇氣都沒有﹐很難想象他關於西藏要自由、要民主、要人權的侈談有多少誠意。
注釋﹕
(10)多傑才旦主編﹐《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形態》﹐中國藏學出版社﹐北京﹐1996年﹐82頁。
(11)民族文化宮﹐《中國西藏社會歷史資料》﹐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北京﹐1991年﹐55頁。
(12)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rpe, 1996), p.9,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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