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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之下的國家”的憲法基礎
朱易
在整個西方國家中,美國是基督教色彩最濃的一個。許多美國價值觀都可找到傳統的基督教觀念。甚至美元上印有“我們信靠上帝”,小學生每天向國旗宣誓中也有“一個在上帝之下的國家”。
但是美國的憲法也明確寫道,國會不能立法為宗教背書。當初的立國者嘗過宗教迫害的滋味,知道宗教迫害的嚴重性。因此把政教分離的原則寫進憲法,目的是防止某一宗派成為國教,從而迫害其它宗派。其實并無排斥宗教的意思。
不過,近年來,這個原則已被無神論者使用來將所有的基督教用語和價值觀排斥在政府門外。比如今年夏天,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多達兩千件。但最引人關注和最有可能被受理的就是去年加州一位小學生的父親狀告學區,要求把“上帝之下”從每天的誓詞中挪去的案子。
如果這個案子被受理并作出裁決,那必然是一番大地震。支持和反對者都不會放棄進一步挑戰憲法的努力。
除了宗教上的意義外,這個案件引人注意的至少還有如下幾點﹕
首先,如果這個案子最後判決家長勝訴,那麼從此以後,家長就可以對學校里使用的教科書的內容,以不符合他的信念為由而起訴學校。問題是,家長是否有權利以自己的信念為標準來要求公立學校的教科書內容和教育活動的內容。如果有權利,那麼多元化的美國社會的家長們都按自己的信念提要求,學校大概就不必開了。
其次,如果家長無權利干涉公立學校活動和教育內容,當然家長也無權要求改誓詞的內容。但家長是否有權利讓他們的子女每天不受與他們信仰不同的內容的影響。在這個案子中,學生是可以不念“在上帝之下”,但家長的要求是,他們不想天天聽這句話,即他們有不聽的權利。
這個上訴案引發人們深思的一點是,傳統價值觀與根植于傳統價值觀的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沖突。支持在誓詞中有“上帝之下”的人認為,憲法中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原則是來自于“創造主賦予我們個人的權利”(有譯為“天賦人權”)。這個創造者就是上帝。如果把“上帝”從美國社會中移走,就是移走了美國傳統。當然作為根植于傳統的個人自由與權利也將不复存在。
“在上帝之下”是1954年時,美國國會議員為了區別美國與無神論國家的蘇聯的不同而提出來放在誓詞中的。顯然以“在上帝之下”只是一個無宗教意義的中性詞作為辯解是沒有歷史根據的。雖然學生可以選擇不念這句話,但每天還是得聽別人念。這就是無神論的家長告學區的理由。因為他不想讓他的子女天天聽到與他信仰不同的語言。
最高法院的法律助理們已經開始為大法官準備上訴案的備忘錄。而大家都相信“在上帝之下”的上訴案,十之八九會被受理。當然其裁決對美國社會的影響必然是十分深遠的。原刊于十月五日《聯合早報》 |